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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丽水市城市有机更新建设项目-历史文化街区及周边区域有机更新项目(第一批)二期建设的需要,为无根据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590号)、为无《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对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如下:一、征收范围为:丽水市城市有机更新建设项目-历史文化街区及周边区域有机更新项目(第一批)二期红线范围(详见丽水市城市有机更新建设项目-历史文化街区及周边区域有机更新项目(第一批)二期拟选址红线图)。 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6400平方米,民事总征收户数约57户。 责任上述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。 二、人人没房屋征收部门为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,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丽水市莲都区紫金街道办事处。 三、否实际生变签约期限及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(实施单位)另行公告。 签约期满协议生效后达不成补偿协议的,符合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,符合根据《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的规定,将由本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。 |
